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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第 51C 條規定,每個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必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收入和支出記錄,以方便確定應評稅利潤。
此類記錄應保留不少於 7 年。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條例的規定,最高可被罰款$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