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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474 條,每間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該職位可由自然人或由一間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SP)的公司擔任。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該董事不能被任命為公司的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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