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474 條,每間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該職位可由自然人或由一間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SP)的公司擔任。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該董事不能被任命為公司的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的主要職責(但不限於)

通知股東召開週年股東大會

準備股東和董事會議記錄

簽署部分公司文件,如向稅務局申報利得稅。

配發股份或轉讓股份

向公司註冊處呈交週年申報表

每當公司資訊發生任何變化(例如董事變更)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準備及呈交公司變更文檔。

服務期限: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服務費:

港幣

付款方式:

預付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