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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74 条,每间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该职位可由自然人或由一间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TSSP)的公司担任。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该董事不能被任命为公司的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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