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书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74 条,每间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该职位可由自然人或由一间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TSSP)的公司担任。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该董事不能被任命为公司的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的主要职责(但不限于)

通知股东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准备股东和董事会议记录

签署部分公司档,如向税务局申报利得税。

配发股份或转让股份

向公司注册处准备周年申报表

每当公司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例如董事变更)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准备及呈交公司秘书文檔。

服务期限: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服务费:

港币

付款方式:

预付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