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8 年香港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不遵守上述義務即屬刑事犯罪。公司及公司所有負責人可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並每日罰款港幣 700 元。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當一個人或一家公司直接/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 25% 的控制權時,那麽誰是重要控制人。
誰可以成為指定代表?公司股東、董事或公司雇員,為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獲准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務的人士(TCSP 牌照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