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8 年香港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指定代表

香港上市

根據《2018 年香港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不遵守上述義務即屬刑事犯罪。公司及公司所有負責人可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並每日罰款港幣 700 元。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當一個人或一家公司直接/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 25% 的控制權時,那麽誰是重要控制人。

誰可以成為指定代表?公司股東、董事或公司雇員,為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獲准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務的人士(TCSP 牌照持有人)。


公司的主要義務

  • 建立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 任命指定代表並允許執法人員檢查 SCR
  • 識別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發出通知
  • 更新註冊表中的信息。須登記人士或法人實體確認所需資料後 7 天內
  • 在登記冊中輸入詳情
  • 在首次保存 SCR 或更改後 15 天內,以指明表格 NR2 將保存 SCR 的地點或其後的任何更改通知註冊官

指定代表一年服務 (由本公司"艾登專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

協助建立 SCR

協助執法人員檢查SCR

協助公司採取合理步驟識別重要控制人

一旦發現重要控制人,協助公司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

協助公司更新登記冊中的資料

協助公司將詳情記入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