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香港有限公司想要終止其業務時,通常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750 條,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有限公司才能採用撤銷註冊的方式關閉其業務
全體股東同意註銷
該公司在緊接申請前的3個月內沒有開始經營或業務,或沒有經營或經營業務
公司無未償債務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括任何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果該公司為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於香港的任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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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過程大約需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