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家都不想交稅, 交稅郤是國民義務, 如何在守法的情況下, 做好稅務規劃, 有助公司改善現金流

香港的稅收主要分為三類。它們是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在地域來源的概念下,這三種收入是針對源自或產生於香港的部分徵收的。香港沒有資產增值稅、股息稅、商品及服務稅 (GST)、增值稅 (VAT)。

現時獨資或合夥企業的利得稅標準稅率為 15%(首二百萬港元純利的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7.5%,受特定條件限制)

有限公司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為 16.5%(首二百萬港元純利的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8.25%,受某些條件限制)

個人的薪俸稅稅為累進稅率,從 2% 至 17% 徵收。(第一個香港$50,000 加 2%;第二個 HK$50,000 加 6%;第三個 HK$50,000 加 10%;第四個 HK$50,00 加 14%;所有催薪收入加 17%。薪俸稅標準稅率為 15% )

我們可向在港工作,有需要申報美國稅的人士提供協助

如果您是美國公民並作為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您可能需要繳納美國稅款,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綠卡/L-1/E-2/EB-5 VISA 持有人、亞馬遜 eBay 賣家、和美國房地產投資者。向 IRS 處理所得稅申報事宜可能會給您帶來負擔。 2018 年稅收抵免和扣除 額發生了重大變化。《減稅和就業法案》對政府計算所得稅的方式做出了重大改變。這些更改適用於您的 2018 年聯邦納稅申報表。稅率下降;標準扣除額增長;個人和受撫養人豁免被取消。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我們的幫助,請隨時直接聯繫我們的稅務顧問陳厚成先生

無論是在香港還是世界其他司法管轄區,稅法都在迅速變化。我們如何才能巧妙合法地處理稅務問題?我們的稅務專家可以協助您為您的個人和整個公司層面確定稅務規劃機會。提前做好規劃,您就能夠把握機會最大限度地提高您的稅收優惠。

上議院關於避稅的決定,在 IRC v. Duke of Westminster [1935] All ER 259 (HL) 中,確立了一項原則,即每個人都可以合法地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應納稅額。
雖然該原則為個人和公司的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但在香港有一些反避稅條款來規管這種前景,我們必須注意。
第 61 條和第 61A 條稅務條例是香港典型的反避稅法例

61 指出

“如果評估員認為任何減少或將減少任何人應納稅額的交易是人為的或虛構的,或者任何處置實際上並未生效,他可以忽略任何此類交易或處置,並且該人有關的應相應地進行評估。”

61 指出

“如果評估員認為任何減少或將減少任何人應納稅額的交易是人為的或虛構的,或者任何處置實際上並未生效,他可以忽略任何此類交易或處置,並且該人有關的應相應地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