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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沒有法律規定的具體年度結束日期。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的年終日期。但是,大多數客戶希望將他們的年終日期定為 12 月 31 日或 3 月 31 日。

每間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向公司提交經審計的財政年度財務報表。

(香港法第 622 章,香港公司條例,第 429(1) 條)

這是因為香港政府的財政年度結束日期在每年的3月31日,因此,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其他考慮如與集團公司的年度結束日期匹配,那麼選擇3月31日是一個受歡迎的選擇。

公司董事故意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遵守第 (1) 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3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香港法第 622 章,香港公司條例,第 429(4) 條) 該審計報告必須由持有香港會計師公會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書的香港會計師簽署。第一份審計報告應在公司成立後 18 個月內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交給股東。 (香港法第 622 章,香港公司條例,第 405 條)

科技券計劃 (TVP) 撥款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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