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家都不想交稅, 交稅郤是國民義務, 如何在守法的情況下, 做好稅務規劃, 有助公司改善現金流

香港的稅收主要分為三類。它們是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在地域來源的概念下,這三種收入是針對源自或產生於香港的部分徵收的。香港沒有資產增值稅、股息稅、商品及服務稅 (GST)、增值稅 (VAT)。

現時獨資或合夥企業的利得稅標準稅率為 15%(首二百萬港元純利的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7.5%,受特定條件限制)

有限公司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為 16.5%(首二百萬港元純利的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8.25%,受某些條件限制)

個人的薪俸稅稅為累進稅率,從 2% 至 17% 徵收。(第一個香港$50,000 加 2%;第二個 HK$50,000 加 6%;第三個 HK$50,000 加 10%;第四個 HK$50,00 加 14%;所有催薪收入加 17%。薪俸稅標準稅率為 15% )

指明外地收入

根據歐盟《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香港為打擊跨境避稅及防止雙重不徵稅,承諾修訂其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於2022年12月23日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要求跨國企業實體就外地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須符合經濟實質等要求方可享有稅務優惠。

其後,歐盟於2022年12月公佈修訂《指引》,明確將處置收益列為被動收入。為此,香港通過《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於2023年12月8日刊憲,並由2024年1月1日起實施。該修訂將外地處置收益所涵蓋的資產範圍擴大至所有類別財產,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實質要求、持股要求及關聯要求。此外,新條例增設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在符合特定反濫用規則下,可延遲關聯實體之間資產轉讓所產生的稅款

61 指出

“如果評估員認為任何減少或將減少任何人應納稅額的交易是人為的或虛構的,或者任何處置實際上並未生效,他可以忽略任何此類交易或處置,並且該人有關的應相應地進行評估。”

61 指出

“如果評估員認為任何減少或將減少任何人應納稅額的交易是人為的或虛構的,或者任何處置實際上並未生效,他可以忽略任何此類交易或處置,並且該人有關的應相應地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