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
清算(清盘)是识别有限公司资产变现和公司最终解散的过程的表达。
自愿清算又分为两类;成员自愿清算和债权人自愿清算
只有在公司或股东全额清偿公司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才能通过“成员自愿清算”终止。
公司董事在申请“成员自愿清算”前必须出具偿付能力证明。
债权人自愿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指定清算人,不受法院或任何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或控制的清算。
法院的清盘也称为“强制”清算。它是由通常是公司债权人的利害关系方向法院提出的称为“请愿书”的申请发起的。此类清算由法院和破产管理署署长办公室(政府部门)监督。
我们的联属伙伴持有香港会计师公会 (HKICPA) 颁发的破产管理专家称号,同时也是香港会计师公会重组与破产学院的成员。他们的丰富经验包括参与强制和自愿清算、破产和个人自愿安排、财务审查和调查。他们为公司和个人管理了 300 多起破产案件。